发布者:王莉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孙XX,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王XX、孙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孙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王XX于2002年因经商认识马XX。2019年1月15日,马XX因资金周转向王XX借款2万元,王XX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交付2万元。2020年6月24日,马XX向两原告借款,王XX通过微信向马XX转账3万元(其中2万元为借款,另外1万元为其他往来款),孙XX取现金3万元交付马XX。2020年6月24日,马XX向王XX出具一张2万元借条,向孙XX出具一张3万元借条。被告合计向两原告借款7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马XX一直未偿还。故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马XX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做生意与马XX相识。马XX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两原告借款。王XX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微信向马XX转账2万元;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微信向马XX转账3万(王XX认可3万元中包含2万元借款及1万元其他款),马XX向王XX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条。孙XX于2020年6月24日现金交付马XX3万元后,马XX向其出具一张3万元的借条。上述借款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偿还。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XX、孙XX与马XX之间的民间借贷成立并生效。王XX、孙XX已经履行出借7万元的义务,马XX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王XX、孙XX诉请马XX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孙XX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