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陈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马XX归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2000元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马XX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8年在原告老家七里村开办了天长市XX厂,双方因此相识。2015年,被告以天长市XX厂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0万元,约定年利息为144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被告每年归还利息。2018年5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15万元总借款的年利息为21000元,此后被告分文未还。2020年1月20日,双方经对账,被告为原告转据,向原告出具15万元借条一张。2020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付利息42000元的欠条一张。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马XX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马XX于2008年在原告陈XX的老家附近开办工厂,双方因此相识。2015年起马XX陆续向陈XX借款,2020年1月20日,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一张,2020年5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付利息金额为42000元的欠条一张。借条及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本院认为:
原告陈XX与被告马XX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对于所欠借款本息,马XX负有继续清偿义务,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就15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利息约定,陈XX要求马XX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马XX在本院告知诉讼事项并通知应诉后,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亦不到庭应诉,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案件判决:
一、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