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的公司。2018年12月初,消费者陈女士通过二手车交易A平台与A公司签订《购车协议》,购买了一辆二手某品牌轿车。购车过程中,A公司承诺车辆“无结构性损伤、无重大事故”,并宣称“每车必检”,也未提及陈女士选中的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然而,陈女士在购车后准备转售时发现,该车交付前,曾在2018年8月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按“全损”赔付,陈女士认为A公司欺诈消费者,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撤销与A公司签订的《购车协议》,并将汽车退还A公司;由A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A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由案外人罗某售卖给A公司,不清楚车辆此前的事故情况,因此不涉及欺诈行为,赔偿应由罗某承担。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手车重大保险交通事故通常包含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车辆安全性能问题及车辆价值等内容,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参考因素,足以影响到消费者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A公司作为《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及案涉买卖合同出卖人,具备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的能力和义务,但在庭审中自认其未进行任何检测,已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从案涉多方参与的交易模式和A公司的行业地位来看,其完全有能力在交易前获取并核实车辆的完整保险事故历史信息,其辩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故A公司在向陈女士出售及后续协商解决案涉车辆部分质量瑕疵问题时,应当向陈女士告知曾发生重大保险事故的信息却未告知,其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系列行为应推定其存在欺诈故意,致使陈女士误认为车辆无重大事故问题进而作出购买决定,其行为已构成经营者欺诈。因此陈女士与A公司的《购车协议》依法应予撤销,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A公司行为已构成经营者欺诈,所以A公司应承担消费者陈女士购买案涉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被撤销,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除此之外,如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本案中,陈女士已诉请向A公司退还案涉车辆,且该车并未灭失具备返还条件;陈女士请求额外损失赔偿,A公司未请求折价补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的《购车协议》,陈女士返还车辆,A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事故、维修等关键信息直接影响消费者决策。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车况问题,即使未主动虚构事实,仍可能构成欺诈,须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全链条”交易模式并不免除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本案中,A公司以其购入车辆的“合作方担责”为由抗辩,但法院明确消费者基于合同相对性以及二手车商的行业地位产生合理信赖,经营者不因其“全链条”交易模式而免除出卖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律师在此提醒各位:二手车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如实、完整披露车辆信息;消费者购车时可通过第三方检测、保险记录查询等方式核实车况,留存沟通证据。若遭遇欺诈,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高可主张购车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胡亚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