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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江某1、江某2婚内赠与一案

发布者:胡秭丰|时间:2024年03月05日|9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仅有原告的陈述,江某1未提供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其他证据;其次,庭审中江某2自认有赠与附义务的陈述有利于江某1,但因江某2与梁某已经离婚,而江某2与江某1系父子关系,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仅以江某2一方的陈述来认定对梁某赠与附义务的事实。对赠与附义务的事实江某1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故原告主张梁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其有权撤销赠与,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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