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作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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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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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岁以下,例外情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作者:吕作兴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次举报

案例:( 2021 )冀 05 民终 706 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冯某未满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孩子抚养问题考虑的首要原则应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同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冯某一直跟随冯志广生活,冯志广目前有固定住所,其父母可帮忙照看孩子;江换云在外务工,居住场所不固定,不能给孩子成长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孩子患有全面性发育障碍,江换云一人无法承担起照顾孩子和挣钱养家的双重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冯某由冯志广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吕作兴律师,男,汉族,现任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其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2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