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作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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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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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岁以下,例外情形: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作者:吕作兴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次举报

案例:( 2021 )赣 11 民终 1227 号


裁判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本案中陈雪作为母亲将刚满月的女孩陈某 3 交给陈有杰家后独自外出,不哺乳、照看女孩,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陈有杰诉请直接抚养该女孩,该院应予准许。


吕作兴律师,男,汉族,现任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自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其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2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