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与父亲发生争吵,吴某心生怨恨,便将自己房间内的衣物、被子丢在地上,将一壶五斤重的食用油倒在上面。吴某想点燃衣物、被子时,遭到父亲阻止。
此后,吴某父亲骑车离开家中,吴某拿起点燃的松树块将房间内的衣物、被子点燃,随即离开房间。几分钟后,吴某发现家中冒烟,叫邻居报警后,将家中电闸关闭,用邻居洗车的水枪灭火,待消防站工作人员到达后将火扑灭。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家住一楼,左右及楼上均有住户,房内有煤气桶,屋外堆有木料,放火焚烧自家房屋内的衣物、被子等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参与灭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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