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梦琴|时间:2024年12月05日|7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份案例是南宁仲裁委员会关于南宁A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决书,帮助公司挽回三百余万工程款项。核心内容如下:
1.仲裁双方信息:
1.申请人:南宁A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2.被申请人: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
2.仲裁背景:
1.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签订《南宁市政府采购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承包建设项目,暂定合同总价为53602668.68元。
2.项目于20XX年X月X日完成竣工验收,但被申请人始终不提交竣工结算材料。
3.仲裁请求:
1.申请人最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超付工程款959482.22元(暂定金额)。
2.后续增加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超付工程款2135952.26元(增加后总返还金额为3095434.48元),基于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4.举证与质证:
1.申请人提交了施工合同、银行进账单、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已支付工程款54562150.9元,且经鉴定机构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1466716.42元。
2.被申请人未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
5.事实认定:
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2.项目于20XX年X月X日开工,20XX年X月X日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
3.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被申请人未提交,导致双方未能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6.仲裁庭意见:
1.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款项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采信。
2.因被申请人拒绝提供结算资料,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审计结算,申请人主动申请以鉴定的方式确定案涉工程造价有事实依据。
3.鉴定报告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1466716.42元,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54562150.9元,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超付的工程款3095434.48元。
7.裁决结果: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超付工程款3095434.48元,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本案的仲裁费19519元、鉴定费399649元,共计41916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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