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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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朋友圈拒绝加班遭解雇是否合理?

作者:刘爱青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刘女士是重庆一家教育培训公司的员工,一个周五的晚上,刘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电话,要求她马上对接客户,而刘女士认为她之前已经和客户谈好,没必要再占用周末的休息时间来对接工作。刘女士称,当时自己情绪有一点不稳,随即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各位领导,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么事情,到时候留言就可以了”。发了这条朋友圈之后,很快,刘女士就接到了公司领导的电话,“领导跟我说,你下周一不用来了。”

  两天之后,刘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因为她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要解除和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刘女士和公司沟通后,要求按照劳动合同进行赔偿,但公司认为错在刘女士,因此拒绝了她的要求。在经过当地劳动仲裁调解无果后,刘女士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手段。劳动合同法也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制定,而且经过民主程序告知或者进行了公示,组织劳动者进行学习。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才能进行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的行为虽然欠妥当,但无法看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这种做法不提倡。从刘某朋友圈的内容来看,她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认为它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层制定,也没有举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万九千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刘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转自:中国普法公众号


江苏御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办理多起审查不起诉、缓刑案例,政府、部队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拥有会计学、刑法学双重教育背景,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御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离婚、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