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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直播间买到二手事故车?法院:让主播“退一赔三”!

发布者: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339人看过

 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直播间物美价廉、眼花缭乱,

主播舌绽莲花让你心动不已,

一不小心买到事故车,

怎么才能要求“退一赔三”责任?

   基本案情 

 L姨想给儿媳买一辆汽车用于接送孙女,但预算有限,于是打算选购一辆二手车。

 某天,L姨无意间浏览抖音平台,发现Q服务部正在直播售卖符合预算的二手车。于是L姨与带货主播W私信确定了车辆信息、价格及交付事宜。

 签订书面合同时,L姨在买方处签字,主播W在出卖方处签字,合同手写备注:无水泡、无火烧、无切割。

 交车后,L姨才知道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维修内容包括左右纵梁整形、更换机盖等。遂诉至法院,要求Q服务部、主播W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一审结果

法院认为,主播W以自己作为卖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在此过程中并未向L姨披露其受托人的身份,无论其与汽贸公司为何种关系,其本人仍然是合同的出卖方。

主播W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有义务、有能力了解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明知却故意隐瞒,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因此,L姨要求退还购车款、支付3倍购车款赔偿、退赔保险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结果

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无水泡、无火烧、无切割”,但不能仅以此认定二手车的标准。车辆是否有重大事故,是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大因素。主播W构成故意隐瞒车辆重大事故情况的欺诈,判令承担3倍赔偿价款有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有人错误认为,“经营者”只能是公司、企业、个体户。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人就是“经营者”,当然也包括个人。

本案中,主播W虽是个人,但向L姨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范围。因此,在认定主播W存在欺诈后,即可适用3倍赔偿规则,维护L姨合法权益。

   律所建议

盈科淮安律所建议,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尽量严格查验相关手续,掌握车辆的具体状态。对于销售者作出的承诺,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车辆交付时,应在合同中记载车辆交付时的具体状态,比如里程表读数、重要部件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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