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时,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资。反之,则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有效,不支持二倍工资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