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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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规定?

发布者:朱冬霞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734人看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 )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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