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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误解

发布者:朱冬霞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550人看过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发生工伤的情形由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工伤权益。正因此在相应条件上也做了一些限制,有明确的限定情形,避免工伤范围的无限扩大。

 

一、     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发生

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司法实践争议较大。对此2014年9月1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较为清晰说明。

(一)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规定甫一出台,在广大职工们的脑海里形成了这样的意识:下班途中买菜或接小孩出现意外都属于工伤,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喜大普奔,人民劳动者胜利,对于其他限定情形完全不做了解。(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二、     意外特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步行上下班摔倒亦或是上下班交通工具中突发疾病均不属于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意外情形,从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三、     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情况,如果本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在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现实中我们常见的是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的情况,此时公安机关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遇到此种特殊情况,作为肩负工伤认定职权的劳动部门可以依据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若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充分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上述三种情形是认定上下班途中构成工伤的特定情形,切勿做扩大解释和从宽认定,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和社会救济的压力。(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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