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了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李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经审理,并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撤销婚姻这一救济途径可能比较陌生,惯性认为解除婚姻关系只有离婚这一途径可寻,殊不知可以离婚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而现实中婚姻还有无效、可撤销这两种情形。(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上文案例着重指出这是适用民法典新规作出的判决,原因在于此次民法典婚姻编改动最大的的除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设置,还有就是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从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闵行法院据此撤销了李某与江某的婚姻,而不是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本次《民法典》编纂仅规定了受胁迫或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无论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都需要满足法律特定的情形,否则仍只能走离婚的途径。离婚可以选择民政局的协议离婚或法院的诉讼离婚,但无效与可撤销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且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和未被如实告知、被隐瞒的一方。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两方权益的保护也不是毫无限制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除斥期间,一旦经过,撤销权即消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不利于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最后,对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情形,我们完全可以事前规避。民政局登记前的体检长期流于形式,今后我们应当有意识得自主去专业医院做双方的婚前体检,缔结一段健康、有效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