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些关于假离婚的咨询,原因种种,孩子读书、绕开限购或避税都有。除却主观恶意躲债,侵害债权人利益,其它往往是现实层面无奈之举,故此不评价行为本身。
普法目的不在于追求绝对得正确,脱离了现实的生活,也与法律初衷相悖。行文目的在于试着替大家厘清一些潜在、无法甄别的风险,以期各位充分预判风险做出妥帖的决定。
关于假离婚最常见诸新闻的就是,一方之后不同意复婚,甚至与别人登记结婚。这种情形是否可以通过私下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何时复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意义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不论真实意思如何,即解除了夫妻关系,若想恢复只能另行登记结婚。婚姻自由是人身权利的范畴,个人不可通过协议私自采取限制,故协议约定对彼此复婚或再婚的约束是无效的,违约责任也无从谈起。之后TA与第三人登记结婚,道德可以谴责,但法律不予干涉。
有小孩的夫妻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同理,假协议会变成真问题且难逆转,诉讼维权之路道阻且长。(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假离婚中身份关系无疑是真解除,那离婚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呢?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夫妻双方基于假离婚的合意,对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自不是“真离婚”情境下的真实意思处分,故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应当认定该份离婚财产协议无效。问题关键在于,对簿公堂,法官要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双方真实意思为何,进一步判定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若一方处心积虑得借假离婚之名行掠夺财产之实,各执一词,真假虚实难定,另一方想要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人财皆空。(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此解释规定是否就可以反悔且请求变更或撤销呢?需要指出的是,假离婚中一方隐瞒真意、欺骗对方离婚并非法律意义上订立财产时存有的欺诈、胁迫等情形,证明民事行为属欺诈的标准较为严格。故即便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胜诉希望依然不乐观。
对此给予的建议是,双方可以事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写明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财产协议并非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真实处分,仅是假离婚的权宜之计。该协议日后可以用作证明当初对于离婚财产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进而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风险可以评估,难的是人心的风险,假离婚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