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企,年轻人婚姻状态的不稳定,让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常感不安。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房产分割,往往牵涉到父母一辈子的积蓄和养老金,一旦面临被分割,对家庭财富无疑是重创。
普通家庭购买婚房的基本模式是一方父母婚前出首付,签订购房合同,办理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婚后,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婚前父母出资的首付一般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法律针对该情形下房产的分割规定比较明确:出资方子女的配偶一般只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案情简介
2017年,小花和小白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登记结婚。小白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得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
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白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白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花分割房产的请求,辩称该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小花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小白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小白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白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白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白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小白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小白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小白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根据小花的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现值进行评估,评价价格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法院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小花与小白解除婚姻关系,小白应向小花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广州市天河区A房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法院审查小白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白婚前财产22014.57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白在每期贷款到期前予以转账支付,小白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小白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2018年5月小花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白负责还款。因此小白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2020年3月后,小白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小白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小白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花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小花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对小白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对该时段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从而有力地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律师建议
若上述案例中小白的父母实际上一直在资助小夫妻两人还贷,甚至完全是小白父母在支付每月房贷,在此情况下不希望小花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那么小白的父母需要一开始就有意识得去处理并留存相关证据。(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1、小白父母应该固定将每月房贷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转账至小白用于还贷的银行卡,转账日期最好与每月房贷扣划时间保持一致。
2、小白用于还贷的银行卡务必确保专卡专用,不要有任何其它资金往来,尤其是不要有与小花银行卡的资金往来,否则容易造成资金混同,无法认定还贷系父母的转账资金。
3、小白与父母不要有任何其它的经济往来,即小白与父母之间的资金流向一直是从父母处至小白处,小白只从父母处拿钱,不曾给父母钱。当然这指的是银行转账层面,若一定要给,建议小白用取现的方式给父母。(法律咨询,请加VX:13901584038)
做到上述几点,法院才有可能会认定该房产系小白父母为其购买的个人财产,小花无权要求补偿或只能酌情补偿一点,这背后也是对出资贡献及保护出资方父母合法权益的考量。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出资方父母并非都是男方父母,女方父母出资的情形也比比皆是,相应的女方父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此文仅探讨上述情形中对父母出资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