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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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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主任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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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张文琴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次举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张文琴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有幸进入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协助工作,并兼任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敬与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