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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扩大债务人范围几种常见方法

作者:陈勇勇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1日分类:公司法浏览:280次举报


引言


新公司法实施后,在公司作为合同纠纷一方时,尤其是公司作为债务人一方且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债务人范围将成为重中之重,有时候通过扩大债务人的方式,既能快速解决纠纷,亦可能更好的保证债权实现。


通常而言,扩大债务人的途径主要有加速股东出资义务、法人人格否认、债务加入、代位权行使等,具体需结合公司类型、股东行为及债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一、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一)   未实缴出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案号:【(2023)粤0113民初14722号】


1.   案件背景

原告黄某平与第三人广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劳动纠纷诉至法院。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2021粤0113民初20255号)及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案号:2022粤01民终14001号),某乙公司需支付黄某平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4万元。判决生效后,黄某平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某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2022粤0113执15573号)。随后,黄某平申请追加某乙公司的股东梁某强和梁某雅为被执行人,但被法院驳回(案号:2023粤0113执异84号)。黄某平不服该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 公司及股东情况 某乙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0万元。2017年,股东梁嘉欣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梁某强,梁某强持股65%。2020年,梁嘉欣将剩余股权转让给梁某雅,梁某雅持股35%。两股东的出资期限均为2026年12月31日,且均未实际出资。

3.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某乙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股东梁某强、梁某雅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追加梁某强、梁某雅为(2022)粤0113执155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梁某强在认缴出资13万元限额内、梁某雅在认缴出资7万元限额内对某乙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黄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梁某强、梁某雅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



(二)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在【(2024)粤19民终5827号】案中,因股东未提交财务独立证据,法院直接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横向人格否认与实质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新增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若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要求关联公司连带清偿。例如夫妻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财务独立。


三、债务加入与代位权行使

 (一)第三人债务加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若第三人(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确表示加入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例如【(2024)渝0242民初140号】案中,实际控制人董某2承诺承担债务,法院判决其在承诺范围内担责。


(二)代位权诉讼


若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外债权,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四、其他情形

(一)  公司分立后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企业改制相关规定,公司分立后的新设公司需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二) 破产程序中的追责


在公司破产时,管理人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认缴出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且该义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实务建议

1. 执行阶段直接追加: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一人公司股东或债务加入人。


2. 另案诉讼:针对法人人格否认、代位权等情形,需另行提起诉讼。


3. 证据准备:重点收集公司财务混同(如资金流水混用)、股东未实缴出资(工商登记信息)、第三人债务加入承诺(书面文件)等证据。


4. 注意时限:执行异议之诉需在收到驳回追加裁定后15日内提起(《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


5. 关键风险提示:一人公司股东应每年编制审计报告并妥善保存,否则面临连带责任风险;债权人需及时通过执行或诉讼程序锁定责任主体,避免股东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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