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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补充赔偿责任的认定

作者:陈勇勇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3日分类:公司法浏览:462次举报

一、案件背景

原告江苏某某医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因与山东某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及山东某某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化学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权后,因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将两公司的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因某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江苏某某公司诉至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要求某某公司退还货款600600元及利息,某某化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江苏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两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及股东情况

某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王某红出资990万元(占股99%),边某武出资10万元(占股1%),认缴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2024年2月6日,某某公司更名为某甲化学有限公司。

某某化学公司:注册资本2170万元,股东崔某增出资1497.3万元(占股69%),翟某青出资564.2万元(占股26%),崔某涛出资108.5万元(占股5%),认缴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已到期。

三、法律依据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包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本案中,某某公司及某某化学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

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对某某公司股东的判决

被告王某红、边某武作为某某公司的股东,对某某公司的出资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某公司所欠江苏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为:王某红在99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边某武在1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边某武对王某红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王某红追偿。

对某某化学公司股东的处理

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某某化学公司股东崔某增、翟某青、崔某涛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五、案件启示

股东出资责任的重要性

本案凸显了股东出资责任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股东的出资不仅是公司资本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保障。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被追究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清偿债务,方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连带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边某武对王某红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之间出资责任的严格要求。股东在转让股权时,需注意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避免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

本案的判决为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实践指导,同时也提醒公司股东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出资不到位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为其追索公司债务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但需注意适用条件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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