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一套房屋,且该房屋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申请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屋,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请求,被执行人配偶不服,此时应当如何救济?
上述问题涉及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鉴于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办理实务经验,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如所有权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由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且法院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继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结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即为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列为共同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且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6.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7.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明诉讼主体?
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列明各方当事人。关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即案外人),即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强制执行特定财产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诉讼主张的,应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同意案外人的诉讼主张的,可列为第三人。被执行人未表示明确意见的,根据原告请求确定。
四、注意事项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请求被驳回后,如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与原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无关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也存在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特殊情形,即:如果原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系生效刑事法律文书,即便案外人依据实体权利提出异议,在异议请求被驳回后,案外人也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此时法院应进行实体审查,而非如一般的异议复议案件法院只进行程序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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