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需要制作及保管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但因实务中股东可能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而是聘请职业经理人等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在职业经理人不作为或不当行为导致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未依法制作或保存,从而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维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称“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实务建议
此类案件针对的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或制作股东决议、章程、账簿等,导致股东遭受损失的情况,实务中,股东若要主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本条承担责任,可从如下几点着手:
1. 首先需要证明董事、高管存在未妥善保管或未依法制作相关文件的侵权行为;
2. 证明股东存在损失;
3. 最后应证明股东所遭受的损失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操作中,一般以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或解散公司诉讼等方式来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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