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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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律师亲办案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顺利获赔5.7万余元

发布者:李文慧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15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198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青,湖南XX。

被告:中国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5836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答辩人在车损险的限额57216.6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30日20时00分,许XX驾驶湘AA××××小型轿车与向XX驾驶浙B1××××小型轿车、邹禄保驾驶贵GP××××小型普通客车、杨祝驾驶湘ED1××××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湘AA××××小型轿车乘车人李X、浙B1××××车驾驶人向XX和乘车人向XX、赵XX、陈XX四人受伤,4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许XX因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全部责任,向XX、邹禄保、杨祝无责任。向XX驾驶的浙B1××××号车的实际车主系杨XX,杨XX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限额为57216.6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后,杨XX将浙B1××××号车送至湘潭高新区谭恒汽车维修中XX进行修理,产生维修费68882.00元。

另查明,杨XX产生施救费1150元。

本院认为,杨XX为其名下车牌号为浙B1××××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杨XX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57216.6元,故本院对杨XX要求赔偿583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XX的损失共计57216.6元;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文慧,19967292294,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民商事、婚姻家庭领域,擅长办理各类合同、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潭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320********7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