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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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海山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董海山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辩护人董海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三以59000余元的价格多次向李四等人销售假冒CD泰、AB商标的双电源开关。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张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九万元。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张三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本案的犯罪数额应当为56000元,退赃金额应当按照张三供述其实际获利的金额即20000元,并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数额过高。鉴于张三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三多次向李四、王二销售假冒“CD泰”、“AB”商标的双电源开关。其中,2017年张三向李四销售假冒“CD泰”商标的双电源开关,每台价格240元,销售金额为17000余元;2017年张三向王二销售假冒“AB”商标的双电源开关,王二通过工商银行向张三转账支付26940元;2019年张三向李四销售假冒“CD泰”商标的双电源开关,李四通过田小芳的账户向张三转账12500元。

2019年9月18日,浙江CD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乐清市柳市镇将张三抓获到案,并被临时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另查明,商标“AB”注册号:第6229206号,注册人名称:AB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AB大厦),注册日期:2010年3月21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0日。商标“CD泰”注册号:第3849950号,注册人名称:CD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工业区CD泰大楼,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异地临时羁押证明、涉案电源开关鉴定证明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应当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56440元。


董海山律师,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师,企业合规师资格。专长领域包含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2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