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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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海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9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山河南任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向支付原告劳务费195955.7元,并按市场报价一年期贷款率3.7%支付与其付款利息41689.58元(自2016年6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利息计算至被告支付完上述劳务费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墙面抹灰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淇县××道××#楼内粉施工事项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工程面积为17947.14元平方米,按每平30.5元的单价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即总承包价为547387.7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6月26日完成墙面抹灰工作。除去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支的144695元生活费,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60%工程款中剩余的183737元劳务费,后在原告的不断催促下,被告又分别在不同时间段向原告支付了总计23000元的劳务费,即被告尚欠原告195955.7元的劳务费未支付。期间原告曾不断向被告索要上述费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墙面抹灰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原告将位于淇县凯中理想城17号楼内粉施工项以包工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60天,并让被告予以确定按上手印,涉案合同规定了如超出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总延长超过5天,被告有权终止合同,相关损失由原告承担,工资按原告所有做完工程量的30%计算,其余作为罚金不予支付。涉案合同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原告完成涉案工程是2016年6月26日,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29天,已经严重超出双方规定施工工期,给被告造成极大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仅需向其支付30%工资164216.33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剩余工程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我方不予认可;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施工合同,并签订了涉案工程的《内墙抹灰技术交底》,来确保涉案工程的质量,原告在施工的工程质量完全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造成大面积质量缺陷,必须予以返工才能交付使用,为此被告又支付171550元对涉案工程予以返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致使涉案工程质量不达标,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墙面抹灰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淇县××道××号楼内粉施工事项承包给原告,双方按照图纸面积以每平方30.5元的价格计付,工程款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按粉刷完总工程量的一半支付30%;第二次在粉刷整体工程结束后支付60%;最后一次在公司分户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100%。

该工程总面积为17947.14平方米,单项内粉劳务费为30.5元每平方,劳务费总价547387.7元,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支144695元生活费;被告向原告支付183737元劳务费。被告称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要求被告对该工程进行维修并交纳罚金。因此被告未与原告结算工程款。

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计算方式为:195955.7元(劳务费总价547387.7元-借支144695元-支付的工程款183737元-原告诉状认可被告给付23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经计算,被告尚欠原告195955.7元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5955.7元劳务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以195955.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本息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施工存在质量等问题,被告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95955.7元及利息(以195955.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海山律师,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拥有注册会计师,专利代理师,企业合规师资格。专长领域包含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2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