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5 年,甘南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将其玛曲县德吉家园 2#、3# 楼工程发包给甘肃某建筑公司(下称“总包”)。总包与自然人 B(下称“包工头”)签订挂靠协议,授权 B 为“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同年 5 月,农民工 C(下称“工人”)经包工头介绍进入工地任项目管理人员,双方口头约定月薪 8000 元。工程 2019 年竣工交付后,工人以 336 000 元工资未付为由,于 2024 年 11 月将总包、甲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资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
2015–2019 年:工人持续在工地履职,工资由包工头以现金或转账零星支付,无完整工资表。
2016 年:因农民工集体讨薪,县政府协调将 350 万元回购款直接拨付给包工头,由其负责分配工资。
2019 年 6 月:包工头向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承诺“德吉家园 2#、3# 楼由本人承建,拖欠工资待本人与甲方诉讼结束后解决”。
2024 年 5 月:包工头向工人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工资 336 000 元,加盖“项目部”旧章。
2024 年 11 月:工人提起诉讼,要求总包支付工资及利息,甲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工人与总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用工或雇佣关系。
责任主体:工资支付义务应由总包、甲方还是包工头承担。
结算单效力:仅有包工头签字及项目部旧章的结算单能否约束总包。
诉讼时效:2019 年工程完工,2024 年才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欠款真实性:无工资表、考勤表、银行流水佐证,336 000 元欠款是否真实。
四、诉讼过程
举证质证
? 工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聘书(项目部章)、结算单、工程结算书。
? 总包提交:
– 《解除总承包合同协议》,证明 2016 年起工程由包工头独立施工;
– 政府协调协议、银行流水,证明 350 万元回购款直接付给包工头;
– 包工头承诺书、劳动保障诚信证明,证明工资由包工头自行解决;
– 录音、调解书等,证明工人自认“老板是包工头”。法庭调查
? 查明总包未实际施工,仅出借资质;
? 查明工人未与总包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从总包领取过工资;
? 包工头及甲方未到庭,未对结算单金额进行确认或抗辩。法律适用
? 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30 条“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90 条关于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的规定。
五、判决结果
驳回工人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 工人未能举证证明与总包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
– 结算单仅对包工头具有约束力,无证据证明总包授权或追认;
– 无工资表、考勤表、已付款凭证印证 336 000 元欠款的真实性;
– 包工头已书面自认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承诺自行支付工资。诉讼费 3223 元由工人承担。
六、案件意义
明确挂靠施工中的责任边界:出借资质的企业在未实际施工、未直接雇佣人员的情况下,不必然对包工头自行招用人员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强化农民工举证意识:工资表、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是维权关键,口头约定及事后结算单不足以单独证明欠款。
规范工资支付渠道:政府协调工程款直接拨付包工头的做法,虽能应急解决群体讨薪,但削弱了总包对工资发放的监督,易引发后续纠纷。
提示行业监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推动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地。
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思路:在“谁是雇主”存在争议时,法院将综合书面合同、工资发放主体、现场管理、自认承诺等因素认定责任主体,避免“谁受伤谁有理”的简单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