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 年 9 月,兰州某康养小镇(一期)C4 地块古建工程公开招标,招标人甲公司发布《招标文件》,载明:投标截止日为 9 月 15 日 12 时,投标保证金 15 万元,须于 9 月 14 日 10 时前汇入指定账户。山东某铝业公司(下称“投标人”)按要求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将 15 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并在附言中注明“投标保证金”。开标后,投标人既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也未收到落标通知及保证金退还,遂于 2023 年 3 月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后,投标人提起上诉。
二、案件经过
2021-09-10 投标人电汇 15 万元保证金。
2021-09-15 截止投标,甲公司未公布中标结果。
2021-09-16 至今 甲公司未发出任何形式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亦未退还保证金。
2023-03-29 投标人向兰州某区法院起诉,请求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
2023-12 一审法院以“未证明是否中标及应否退还”为由驳回请求。
2024-09-23 二审法院立案。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三、争议焦点
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甲公司长期未公布结果,是否符合“视为未中标”情形。
利息起算时间:投标人主张自投标截止日计息;甲公司未举证合同签订日。
举证责任分配:甲公司缺席是否构成放弃举证,是否导致举证责任倒置。
诉讼时效:保证金债权是否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四、诉讼过程
一审
? 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银行电汇回单、邮件往来记录。
? 甲公司未到庭。
? 法院认为投标人未进一步举证“未中标”及“应退还”证据,判决驳回。二审
? 投标人补充:QQ 邮箱发送的投标文件、快递签收单、答疑记录,证明已完整提交投标文件且无中标事实。
? 甲公司仍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 二审法院依职权审查:《招标法》第 45 条、实施条例第 57 条关于退还保证金的强制性规定。
五、判决结果(2024-11-18,终审)
撤销一审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投标人保证金 15 万元。
利息以 15 万元为基数,自 2023-03-29(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付。
一、二审诉讼费共 6600 元由甲公司承担。
判决已生效。
六、案件意义
明确保证金退还义务:招标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即负有无条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举证责任倒置与缺席后果:招标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举证的,视为放弃抗辩,应承担不利后果。
利息起算规则:在无法确定书面合同签订日期的情况下,以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督促权利人及时维权。
诉讼时效适用:保证金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三年诉讼时效自“应当退还而未退还”之日起算;本案自 2021-09-15 起至 2023-03-29 起诉,未超时效。
实务提示:
? 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后,应保存汇款凭证、投标文件寄送凭证,以便举证。
? 招标人应建立保证金台账,实行“中标/落标后 5 日内退还”制度,避免被诉及额外利息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