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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刘永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次举报

债权债务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销。那么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5、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律师补充:

哪些一般不得进行抵消?

(1)不作为债务。

(2)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3)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以及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4)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如申请人无独 立生活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则即使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其债务,被执行人也不得行使抵销权,否则将造成申请人无法生存。

(5)申请人因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进入分配程序(不指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在此后获得对申请人债权的(如申请人的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被执行人),则被执行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否则就社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刘永律师刘永,男,2004年大学毕业,具有执业律师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证及机电建造师证。10余年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及5年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