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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签订还款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保证”

作者:刘永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3次举报

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网友咨询:

  第三人签订还款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保证”?

  律师解答:

  判断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承诺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第三人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保证;债务加入需要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若第三人为自己承诺承担的债务设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及债务范围,债权人因此对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该承诺系独立的合同,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处境和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具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律师补充: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

  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刘永律师刘永,男,2004年大学毕业,具有执业律师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证及机电建造师证。10余年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及5年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620********1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