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在纺织公司担任总账会计长达16年,然而在2022年7月,公司决定将办公地址从江门新会搬迁至佛山顺德,两地相距30公里。小黄认为这一搬迁对其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面对小黄的担忧,纺织公司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包括车辆接送、调整工作时间以及提供油费补贴,但小黄并不接受这些方案,并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在向新会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获得支持后,纺织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根据深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劳动律师团队的专业分析指出,企业搬迁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因发展规划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但如果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则不充分。
在本案中,纺织公司的搬迁虽然对小黄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并不属于重大影响。纺织公司提供了班车、调整工作时间、油费补贴等解决方案,并承诺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不变,已为小黄继续履行原合同提供了合理条件。因此,新会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深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劳动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公司搬迁是经营决策的一部分,但也会影响员工的通勤和生活。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如提供班车、通勤补助等,以消除不利影响,维护用工稳定和员工权益。若公司未提供解决措施,员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