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买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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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专职律师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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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作者:聂买吾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次举报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离婚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律师解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律师补充: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父母离婚后,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即自动产生。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行使方式大致包括两种:

  1、探望性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到对方家里或指定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探望权人在约定的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接走子女并按时送回。

  一般来说0-2岁的幼儿比较适合探望性探望,8岁以上子女,如何行使探望权应征得子女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聂买吾律师,湖南省娄底市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公平正义是聂买吾律师的座右铭。聂买吾律师思维敏捷、办事稳健、逻辑严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娄底
  • 执业单位: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32023116374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