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监护人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 监护人资格的顺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指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如果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是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也可以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组织。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监护人,应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寻找有监护资格的人。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则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如果原监护人存在严重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还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