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经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相关条文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替代。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现在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
1.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父母的婚姻状态如何,他们都需要对自己的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直到子女成年。同时,成年子女也有义务赡养年迈的父母。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样地,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具体执行方式,即通过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来实现。
以上内容基本涵盖了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精神和实质,但请注意,《民法典》中的规定更为详尽和具体,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以《民法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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