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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的单位要求签署工装租赁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发布者:天津九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445人看过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所以工作服属于仪容仪表类工作服,主要是一些企业出于企业形象及岗位需求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但员工着工服也是为了更好地展现企业风采,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工服的费用不应由员工自行承担,而且上班交工作服押金不合法,也是是禁止的,提供工作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一种,不应该收取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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