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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继父/母可以争取继子的抚养权吗?

发布者:周悦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0日|分类:私人律师 |1654人看过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二婚家庭的重组也会越来越多,但对于二婚期间,继父/母与继子在相处过程中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在二婚离婚中,继父/母可以与继子的亲生父/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吗?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大家会觉得血浓于水,法院一定会将孩子判给其亲生父/母,在实践中一定会是这种结果吗?让我们看一个法院的判例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案例分析:

案件情况:

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2月28日,在凤庆县小湾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告与他人孕育了孩子,2007年3月15日,孩子出生,系女孩,取名王某甲。2008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常到外打工,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向法院诉讼离婚,经调解和好后现夫妻双方仍未能够共同生活,仍处于持续分居生活状态,现双方已分居三年之久。在这期间,两个小孩一直由被告在照顾和教育,两孩子与其父感情尚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离婚。

 

法院观点:

关于其子女王某甲的监护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本案中,主要涉及继父母是否享有抚养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本案中,在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对其女王某甲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双方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女感情深厚。而原告常年外出,其母子感情已经疏远。庭审中,王某甲自己也提出要求由被告抚养,不同意由其生母抚养,被告也积极表示并要求抚养王某甲,现王某甲随被告在耿马居住生活、上学,如前所述,改变孩子已经习惯了的居住、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王某甲由被告抚养比较适宜,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体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原告杨某某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王某某应当予以协助,具体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

 

二、律师看法

在法律上,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故,在这种前提下,法官会将继父/母视为与亲生父母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有着同等的权利,法官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健康情况、和与孩子相处的状况等多种因素,考虑孩子抚养权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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