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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之辩与定性之辩——李岢律师参与办理鄂尔多斯市第一起涉恶案件的辩护侧记

发布者:李岢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本案发生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铺开之际,被作为鄂尔多斯市第一起涉恶案件办理,社会关注度高,定性敏感度也高。基本脉络是:当地一煤矿因露天开采长期租用村集体土地,与村民形成征地、用工、补偿及购煤优先权等复杂利益关系。数名同村人员为赚取贩煤差价,挂靠外部企业名义向煤矿购煤,并购买挖掘机进入矿区承担装煤业务。为控制煤源、排挤外来客户,他们被指在采装、称重、销售等环节连续实施多种行为:以车辆封堵地磅、堵拦矿区大门,迫使煤矿恢复原价或优先向其供煤;阻拦其他企业取样、拉煤,要求每吨提取“好处费”后方可放行;以“进门费”“装车小费”等名义向运煤司机按车收费;在煤矿明确禁止收费并张贴告示后仍持续收取;后因客户车辆插队受阻,又合谋给外来客户运煤车辆混装矸石、泥石,导致煤质不达标、部分车辆卸载、煤矿及客户发生赔偿纠纷。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相关被告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部分人员应数罪并罚,并整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辩护的核心争议则在于:这些行为究竟是涉恶犯罪,还是征地补偿、行业陋习、合同履行与矿山管理失范交织下的经济纠纷;哪些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哪些仅属违法或不当;指控数额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恶势力”标签能否成立。

案件难点集中在五个层面。第一是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交织。堵门、堵磅、强索小费、混装杂质在外观上均带“强拿硬要、任意占用、毁坏财物”色彩,但辩护人必须论证其目的并非无事生非,而是围绕购煤价格、供煤顺序、装车便利和成本补偿展开;若缺乏无事生非、欺压百姓的主观底色,寻衅滋事罪的根基即被动摇,强迫交易也应严格审查威胁程度、交易对象、既未遂与数额。第二是恶势力认定极易被“拔高”。本案被告人均为当地村民,部分系因征地优先购煤承诺、就业岗位和补偿安排与煤矿产生历史关联;指控要成立,须证明其经常纠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控制影响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若仅针对单一煤矿、由固定利益群体实施、持续时间与影响范围有限,就不应轻易贴上涉恶标签。第三是证据链脆弱。多名关键证人系煤矿或关联企业员工,与案件处理存在利害关系;运煤司机证言缺少车牌、车次、进出矿记录等客观信息,难以证明其到过现场及被强制程度;小费账本不完整,不能区分自愿给付、额外破碎服务费与强索数额,账面金额与指控金额存在明显落差。第四是评估与鉴定程序受质疑。煤损、停运损失、混装损失依赖评估报告,但评估方法、地磅检定、取样基础、因果关系均有辩护空间;若程序或实质要件不足,相关数额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第五是量刑事实繁碎。各被告人在合伙贩煤、购机出资、收费保管、堵门执行、混装指挥中的地位不同;有人主动投案,有人如实供述,有人赔偿并取得谅解,有人年龄较大、身体不好或家庭负担重;这些都要求在涉恶重罚基调下作精细区分,防止“一恶俱重”。

李岢律师作为本案辩护力量之一,代理成果不宜简单理解为某一刑期数字,而应放在“首起涉恶案件”的强定性环境中衡量:在公诉机关主张数罪并罚且整体认定恶势力的压力下,辩护意见没有被“扫黑除恶”话语吞没,而是坚持把案件拉回构成要件、证明标准和罪责刑相一致轨道。围绕其代理对象,李岢律师对指控事实、罪名适用及恶势力认定提出系统异议:一是指出涉案行为与煤矿征地承诺、优先购煤安排、管理缺位和长期默许密切相关,不能把矿山治理失范的后果全部转嫁给村民个体;二是强调部分收费具有行业惯例、额外破碎服务和司机自愿给付成分,账本不能证明全部收入均为强索;三是对混装行为切割参与范围,主张不能仅凭事后聚餐、知情或到场推定共同故意;四是质疑评估报告及损失因果,防止以程序瑕疵报告锁定犯罪数额;五是提交病情证明、家庭情况、村委会表现说明及被害单位谅解材料,论证初犯偶犯、坦白悔罪、赔偿谅解和赡养抚养压力等从宽情节。其辩护直接推动了法庭对“煤矿是否承诺优先购煤、是否张贴禁收告示却仍放任、司机交费是否自愿、各被告人是否实际组织指挥、损失评估能否采信”等问题的重点审查,使案件从“涉恶定性先行”转向“证据—行为—责任”逐层校验。

律师作用在本案中体现为四重价值。其一,守住边界:把涉黑涉恶案件的政策严肃性与刑法谦抑性结合起来,既不支持把经济纠纷刑事化,也不回避确有社会危害的强索与排挤行为。其二,精细拆解:将“收小费”“堵门”“混装”“提成”拆成独立行为单元,分别审查主观故意、参与程度、损害结果和证据来源,避免以群体性印象替代个人责任。其三,质证促查:通过证人利害关系、书证完整性、评估程序、客观轨迹缺失等质证,倒逼补查和有利认定,维护“确实、充分”的证明底线。其四,修复量刑:在坚持无罪或轻罪辩护的同时,以赔偿、谅解、坦白、自首、家庭困难等材料争取个案公正,体现辩护不是替行为开脱,而是防止标签化定罪和刑罚失衡。本案作为鄂尔多斯市第一起涉恶案件,其样本意义正在于此:越是有打击声势的案件,越需要律师以专业把“涉恶”二字限定在法律要件之内;越是民矿矛盾、行业积弊与刑事犯罪交错的情形,越要区分首恶、积极参与与一般参加者。李岢律师的辩护价值,也主要体现在不让历史矛盾替代证据裁判,不让政策话语替代构成要件,不让群体定性遮蔽个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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