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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驳回到二审改判: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案代理要旨

发布者:李岢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向存在特定亲属关系并经营养生场所的相对方频繁转账,配偶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相对方经营店铺且流水往来频繁,仅凭转账记录和通话记录不足以证明赠与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遂驳回配偶全部诉请。二审中,李岢律师代理上诉人重新组织证据、校正争点、强化事实链条,最终推动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确认赠与法律关系无效,并判令相对方限期返还三万元,实现了由“全面败诉”到“核心改判”的反转。

案情简介方面,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系夫妻,被上诉人系双方亲属,并实际经营一家养生馆。婚姻存续期间,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多次微信转账,金额从十余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合计经二审核对的转出款项为三万余元;其间亦存在被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回转八千余元、案外人短期“倒贷”二万元当日即还等复杂往来。上诉人主张,相关转账并非正常消费或亲属互助,而是原审第三人为维系不正当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相对方取得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应认定赠与无效并返还。被上诉人则抗辩称,双方往来属于店内消费、亲属互助及差额找平,且已部分还款,否认赠与意思表示。

本案难点集中在四个层面。第一,赠与事实适用更高证明标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亲属关系、店铺经营和频繁小额往来,客观上为“正常经济交往”抗辩提供了空间。第二,证据合法性与隐私边界交织。关键录音来源于家庭车辆,一审曾顾虑其涉及隐私侵权而未采纳;二审必须说明取证目的、车辆共有属性、手段相当性,以及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共同财产利益的保护,论证该证据不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三,款项性质高度混同。单笔万元以下居多,既有符合店铺单次消费价格的小额转款,也有一万五千元等明显超出正常休闲娱乐支出的款项,还夹杂倒贷款、退款、回转款,要求律师逐笔拆分、去伪存真。第四,还款抗辩与交易习惯冲突。被上诉人主张曾以现金方式返还二万元,但双方长期以微信结算,现金收条与既有交易习惯不符;同时,其又不能清楚说明相对人在店内消费的项目、次数和金额,抗辩稳定性不足。

李岢律师的代理成果,最终体现为二审判决的三项核心变化:一是撤销一审驳回全部请求的判决,纠正原审对赠与事实和证据证明力评价不足的问题;二是确认原审第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无效,为返还请求奠定法律基础;三是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三万元,并重新分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虽然返还数额未覆盖上诉人主张的全部金额,但二审法院已在剔除倒贷款二万元、不采信现金还款、核减回转八千余元,并保留部分可能属于店内消费的小额款项后,作出符合经验法则的酌定返还。更重要的是,本案确立了“关系越界+大额异常转账+消费抗辩不清+还款抗辩不合常理”的综合认定路径,使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行为受到否定评价。

从律师作用看,李岢律师的关键贡献不在于单一证据,而在于重构二审裁判逻辑。其一,围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将原本零散的微信流水、通话记录、证人证言和录音材料整合为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说明频繁、大额、夜间及非经营时间转账已超出亲属正常往来和店铺合理消费范围。其二,正面回应证据合法性争议,主张在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内留存录音,系配偶为维护婚姻忠实义务和共同财产权益所采取的手段相当调查,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促成二审对该证据予以实质评价。其三,精准区分款项性质,将案外人倒贷二万元、同日回款、九百元退款等从赠与主张中剔除,增强其余款项主张的可信度,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整体被否定。其四,抓住对方陈述漏洞:经营店铺却无销售、进出库记录;对消费金额“每次一百多元”的说法,仅能对应极少数流水;大额转账时间与同类店铺经营时间不符;现金还款缺乏转账习惯支撑。其五,将法律适用落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赠与无效的规则,以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返还财产的处理规则,使二审改判有明确规范支点。

本案的代理价值在于,二审并非简单重复一审主张,而是在承认亲属往来、店铺经营和部分小额消费可能性的前提下,剥离不属于赠与的成分,集中攻击“大额异常转账+不正当关系+抗辩不能闭环”的同一事实核心。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消费不能解释全部往来、部分还款不能推翻赠与定性”的裁判思路,对超出日常合理范围的财产处分作出无效评价,并在返还数额上作审慎酌定。该案也提示,此类纠纷的胜诉关键不在证明每一笔均为“520”“1314”式表意,而在通过时间、金额、场景、消费能力和交易习惯的系统比对,压缩“正常往来”抗辩的合理空间;对配偶一方而言,取证方式守住合法边界,恰恰成为二审改判的重要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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