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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竞合难题处理方法

作者:张映晓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可见,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竞合问题在法律层面逐步得到规范。然而,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罪名适用仍不统一。笔者认为,准确认定帮信罪与其他关联犯罪(包括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掩隐罪等),可以分三阶段对涉信用卡案件进行审查,同时每阶段分别遵循完整评价、分类处理、罪刑均衡三大原则。

  一是是否构成信息网络犯罪共犯。判断的关键在于对帮助行为“深度参与性”的考量,具体应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予以分析。
      其二,客观行为的联系紧密程度。具体的判断标准可结合行为人利益分配与正犯犯罪所得的关联、行为人对于正犯提供帮助的程度等。当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超过单纯地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如为诈骗集团专门开发用于犯罪的工具或程序,此时应考虑构成诈骗罪。
  三是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界分。在区分两罪时,可以从犯罪构成角度切入,前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规定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帮信罪则需要证明被帮助的行为构成犯罪。四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购买、出租、出售信用卡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帮信罪,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特别注意。
  一是同类罪名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确定刑罚轻重。根据涉及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进行比较,法定最高刑高者为重罪,法定最高刑低者为轻罪;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比较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低者为轻罪,法定最低刑高者为重罪。以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又代为转账的行为构成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想象竞合为例,认定帮信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支付结算金额,而掩隐罪主要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影响刑罚量的犯罪事实都是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数额,两罪当属同类罪名。掩隐罪的主刑最高刑为七年,帮信罪只有三年,前者显然刑罚更重。
  第三阶段:帮信罪的竞合处断应遵循罪刑均衡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在涉信用卡类案件中一方面表现在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另一方面则体现在将具体行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但对于数量不足50张时,上述两罪的量刑幅度均为三年以下,有观点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设置了罚金刑,据此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笔者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侵害的法益是信用卡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和信用管理秩序。从行为类型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因此更符合帮信罪的罪状,应认定帮信罪。
  第三,具体案件事实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司法实践中部分判决对想象竞合犯的量刑会将轻罪的法益侵害后果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笔者认为,要注意罪名的法益重合,仅考虑将轻罪中未与重罪重合的内容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例如,行为人倒卖信用卡后发现仅部分信用卡内有犯罪资金流入但信用卡数额小于50张,笔者建议以帮信罪论处,非法持有未被使用的信用卡数量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以实现罚当其罪。


作者:王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2024年2月1日第3版;原题为《分阶段处理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竞合难题》,本推文题目为“检察实务”公众号所改,部分段落为“检察实务”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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