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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能否要求租期未届满的次承租人腾房?

作者:张映晓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次举报
黄某将房屋租来后进行了装饰装修,开始经营饭店。租赁期满后,李某和黄某协商,由黄某继续使用该房屋,租赁费涨到每年55000元,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4月1日,黄某支付了2022年度的租赁费55000元(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

2023年4月1日,李某去查看房屋时,发现房屋竟被转租,遂于2023年4月11日,以“黄某私自转租,且租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黄某邮寄了《解约通知书》,但黄某置之不理。李某上门张贴腾房通知,被武某当场撕下。无奈,2023年5月22日,李某将黄某和武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黄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武某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对此,黄某承认转租属实,但武某辩称,其已经支付了一年的租赁费,租期未到,让其腾房没理由。

法院审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李某于2023年4月11日向黄某邮寄《解约通知书》,属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黄某,因黄某的租赁费支付至2023年4月30日,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黄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1日解除。
关于李某要求武某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费100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武某拒不搬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武某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因李某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租赁费标准,最终法院判决武某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55000元/年的标准向李某支付房屋占用费。


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度高、流动性强,转租情况屡见不鲜。转租涉及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多个法律主体,有的甚至多层转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只要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则会引发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
岁末年初正值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订立的高峰期。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租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
2.委托或代理租赁的,有无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租房时尽量从正规渠道租房,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固定好租赁时房屋的状态,以免退租时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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