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3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南阳市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王某与南阳市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66015 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以接受以物抵债,被抗行人以名下位于**县鑫泰步行街小区**号楼*单元*楼*** 室(面积:141.37 ㎡)、** 号楼*单元*楼***室(面积:140.3 ㎡)、**号楼三单元*楼***室(面积:141,37 ㎡)、** 号楼三单元*楼*** 室(面积:140.3 ㎡)共计四套房产总价值为76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现上述房产已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剩余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弃。至此,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抗行的(2012)南民二终宇第 507号民李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唐亦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