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茗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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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经辩护取得撤销案件的决定

发布者:谭茗允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4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负事故全责。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律师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对被害人的死亡鉴定进行了复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件在移送检察院后,经律师与检察院沟通,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将案件退回了公安机关,最终在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公安机关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二、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本案中,结合当事人的情节、被害人死亡鉴定结果等因素,最终经公安机关研判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三、律师建议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报警以外,可尽快委托律师,争取到最好的案件结果。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深耕国际贸易、工程建设、刑事辩护、公司治理与合规、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事和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涉外法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