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茗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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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主张上百万元消防工程款

发布者:谭茗允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2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2014年,富某司(发包方、甲方)与京某分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富某司将某工程的消防、与消防有关的全部内容(含前期整改)分包给京某分司施工。合同约定:包干总价XXX万元。无论本合同及附件完善消防工程报价表中对已实施部位的整改、未实施部分的工程量是否表述完整和详细,甲方支付该包干总价。同时约定了工程计量、工程结算、质保金不计息、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等。2015年底,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并于2016年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京某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准,京某分司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总公司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富某司向京某分司支付未付的工程款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中富某司与京某分司签订的《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其次,关于京某分司要求富某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包干总价为XXX万元,同时约定对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减及合同外的工程费用应额外计算,“乙方施工时必须进行签证,按实际收方计量”。京某分司认为总工程价款应为XXX+2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工程增加价款,但因未举示工程量增加或合同外工作内容以及相关签证的证据,法院对京某分司关于20万元工程增加款的主张没有采信。同时,富某司提出其已支付260万余元(其中10万余元是富某司委托支付给京某分司的职员),而京某分司只认可250万元,对于富某司提出的委托支付给其职员不认可。因富某司提供的付款凭证内容不详,无法证明是消防工程款,相应的收款人也不能证明是京某分司的人员,缺乏委托付款依据,支付内容也未能显示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所以法院对富某司的举证目的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京某分司是否完成《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富某司认为合同内容并未全部完成,虽提出了2016年的工作联系函,但相关问题应归属于工程竣工后的质保问题,富某司仅凭自制的联系函及与他人所签的发包合同及结算书,不能证明所述整改问题存在且通知了京某分司保修,其要求从京某分司的工程款中扣除XX公司的结算价款,是不能成立的。

三、律师建议

从发包方的立场来看,发包方对于与承包方工程进度的工作联系应当建立规范的书面函件联系及送达制度,尤其是对于工程质量整改等问题的沟通,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向承包方邮寄书面的函件告知,并及时沟通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对于承包方提出的由他人代为收款的要求,一定要与承包方、收款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后再进行支付款项,不能仅凭口头要求就进行付款。

从承包方的立场来看,凡是对于承包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修改的,均需与发包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对于工程增减量要与发包方在书面上达成一致。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深耕国际贸易、工程建设、刑事辩护、公司治理与合规、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事和劳动争议解决等领域,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涉外法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