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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或者承担票据责任后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樊俊杰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2日|分类:公司法 |2565人看过

       现如今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导致大量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合法持票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一、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一个月内向付款人发起提示付款或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的,则会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即应当注意的第一个时间点,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否则丧失追索权。

      

      二、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进行了提示付款被拒付,那么开始计算拒付追索的票据权利时效,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若持票人并未在这六个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即丧失追索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因现在基本上都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司法裁判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提起诉讼即是行使追索权的方式(即线下追索);2.认为提起诉讼并非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行使追索权的方式,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部分法院裁判时会认为,需要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系统进行追索(即线上追索),才是行使追索权的方式。

      所以,持票人尽可能在先进行线上追索无果后,再进行线下追索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追索,切记追索权的行使时间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否则丧失追索权。


      三、在某些公司或者个人因被追索承担了相应的票据责任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如若未在此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再追索权,则再追索权丧失。


      四、在追索权或者再追索权丧失后,仍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权利。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便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但仍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权利。


     五、对于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多个被告的,任选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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