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一起有关重婚罪的案件在上海判决,引起诸多网友热议。这起案件具体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来看看:
2017年,90后女子柯某与00后男子萧某相识。尽管柯某比萧某大10岁,但两人一见如故,经常相约外出、吃饭逛街,这一来二去也就看对眼了。但是柯某早于2012年已结婚,并育有两名子女,且并未离婚。
一天,柯某丈夫在街上撞见二人,当即雷霆大怒,强行将柯某带回老家。
柯某厌烦老家生活,且对萧某倍加思念最终选择离家出走,返回上海,并与萧某同居,后来还产下一子。
萧某并不知此时柯某未离婚,而无知的柯某自认为与丈夫分居就代表离婚,堂而皇之与萧某以夫妻名义生活,邻居串门都认为这是一对合法夫妻,柯某丈夫得知后报警,经审查,柯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吗?
错!有这种想法的绝对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分居不代表离婚,婚姻关系也不会自动解除,因为感情不和连续分居两年,只能说明感情破裂,但需要离婚仍然需要申请或者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当然,具体情形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为什么有人出轨同居生子只是道德问题
本次案件就涉及到重婚罪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次结婚登记(在有些偏远地区可能婚姻登记还没有做到全网覆盖),一旦查到,这种无疑是构成重婚罪。
还有一种情况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什么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第一是双方是以组建家庭为目的长久的生活在一起,其中共同养育子女是能够直观表现双方是否具有长久生活的意愿的;
另外是与夫妻名义对外公开,双方对外都公开以夫妻身份示人,公开言语中以夫妻相称,亲朋好友也都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
如果具有以上两点,那么可以认定为重婚罪。
所以有些出轨如果并未在人际交往中公开夫妻关系,也没有长久生活的意愿,那么是很难认定重婚罪的,显然,重婚罪的调查取证也是比较艰难的。
但是无论是出轨还是重婚罪,都是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和伦理纲常的,对家庭和孩子也无疑是致命打击,进入婚姻要慎重,选择离开婚姻也要果断。
相关报道里提到“萧某不知柯某已婚,由于其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同样法律意识薄弱,便与柯某同居,而未提及领证结婚事宜,因此也不知对方尚未离婚的真相“,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男方没有涉嫌犯罪。如果明知对方没有离婚而与其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那么同样也是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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