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年轻小伙不幸溺亡,父母悲痛之下,将事发地的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
事情是怎么回事呢?2021年7月的一天,19岁的小李和三名朋友来到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的一条河边玩耍,不料发生溺水意外。虽然同伴进行了积极救助,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小李最终还是不幸溺水身亡。
面对如此重大的打击,小李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认为,作为管辖该大河的村委会,在河边既没有设置围栏以及相关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才造成了小李身亡的严重后果,于是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
被告村委会则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河道的管理机关并不是村委会。河边也有明确的“禁止游泳、河大水深”的标识竖立在河道旁,从安全防护的角度来讲,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对于这样的河流,村委会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河道是开放性的自然区域,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涉案河道旁已竖有安全警告标志;小李作为成年人,对天黑下河游泳的高度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知,不能要求管理员对公众应当有的基本安全常识再度进行保障。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村委会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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