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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贷款遇到“利率刺客”,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吴明亮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122人看过举报

自从“花呗”“借呗”“白条”等多种互联网金融工具走进我们日常生活,很多年轻人开始尝试网上借钱消费,由此引发的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款时不仅要收取利息,还会收取违约金、手续费等,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有上限么?上限标准是什么?

近日,巨野法院龙矿区法庭员额法官董滕飞审理了一起网上小额贷款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某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某贷款公司借款155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55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借款期限为12期,借款日利率为0.065%/天,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年化利率为23.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7日,并约定罚息为借款日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被告张某于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4月18日,于每月如期偿还1461.17元,共计偿还本金5840.92元、利息1464.93元,剩余本金9659.08元及利息、罚息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还款。




法院审理
0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某贷款公司借款155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欠原告借款本金9659.08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659.08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02

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5月16日的利息794.0元、罚息2509.06元的诉讼请求,虽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双方借款日利率为0.065%/天,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日利率加收50%计收逾期罚息。但按此约定计算年利率为35.1%,显然过高,因此法院对原告某贷款公司诉请的利息、罚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03

被告于2022年4月18日开始逾期,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23年5月16日的利息794.0元、罚息2509.0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在以剩余借款本金9659.0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贷款公司借款本金9659.08元、截至2023年5月16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2496.01元及以9659.0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上小额贷款方便快捷,有利于缓解部分人的资金紧张问题,虽然贷款公司具备发放短期贷款的业务资格,但应遵守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亦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02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03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04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违背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文字:苑深圳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颜亚畦  审核:郅硕 张婉青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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