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某制冷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董某于2012年6月入职,先后与公司及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生产计划员等职务。2022年3月,因公司调整其岗位职责,董某认为工作量增加、超出负荷,与公司协商未果后自行离岗。董某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13日终止,并主张加班费、返还罚款、年终奖金、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等多项权益。仲裁裁决仅确认劳动关系终止及公司支付2022年3月工资500元,驳回其他请求。董某不服,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
董某在诉讼中进一步扩大了加班费的请求范围,并提高了部分诉求金额。公司委托何俊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之一参与应诉。何俊梅律师团队围绕以下要点进行抗辩:加班须经公司确认,董某未能提供有效加班证据;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可对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年终奖属于公司自主管理范畴,且公司当年度亏损;董某系自行离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2022年度已休年假,经折算无未休天数。
法院审理后认定,董某增加的加班费请求超出仲裁范围,应予另行仲裁;部分加班虽属实,但公司已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年终奖非法定福利,公司有权自主决定;调岗属于合理工作安排,董某自行离职不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经折算,2022年度无未休年假。关于罚款,法院认为500元罚款依据不足,应予返还,另50元罚款无扣款证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13日终止,判决公司返还董某罚款500元,驳回董某关于加班费、年终奖金、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其他罚款返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董某负担。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