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A(累犯)与B于2025年7月3日至13日期间,驾驶无号牌面包车,先后在巴中市巴州区、南江县多地盗窃电瓶车11辆、摩托车1辆,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535元。A违法所得1160元,B违法所得750元。案发后,所有被盗车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二、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认定A为累犯,二人均系坦白、认罪认罚。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俊梅担任B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2.B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3.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未采纳从犯辩护意见,但采纳了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三、判决结果
1、A: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累犯从重);
2、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共计1910元;扣押面包车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