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年的借贷关系。2014年3月,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1.5%。2015年7月,借款人偿还本金20万元。2016年9月,借款人再次借款20万元。2018年6月3日,双方经结算,由借款人出具借条确认尚欠无息借款40万元,并约定分四期偿还:2018年6月10日前还10万元、2020年6月3日前还10万元、2021年6月3日前还10万元、2022年6月3日前还10万元。
嗣后,借款人仅偿还了前两期共计20万元,剩余两期各10万元(合计20万元)到期后均未偿还。出借人曾就其中10万元提起诉讼并获法院支持,后借款人就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因未缴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过程
出借人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就剩余未偿还的20万元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借款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何俊梅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借条、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到期未还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2021年6月3日前到期的10万元和2022年6月3日前到期的10万元,已构成违约。判决借款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由借款人负担。何俊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全部20万元借款本息。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