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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期间车辆被砸,酒店担责吗?

发布者:喻欣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 |76人看过举报

在社会生活中,许多酒店都会为住客提供自驾车辆停车服务,住酒店时把汽车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是大多数人的选择。如果车辆无故被损坏,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7日,原告姚某在某酒店住宿时将轿车停放在该酒店楼下,凌晨1时许,原告听到楼下有声响,发现车辆引擎盖及前挡风玻璃被砸,遂报警。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发现为三名年轻男子盗取原告车内物品未遂,将车辆损坏,该案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后原告将车辆送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产生相关维修费用,要求案涉酒店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不同意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姚某在被告某酒店住宿,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条件,首先是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案中三名男子将原告的车辆损坏是直接原因。其次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防范措施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酒店的安保人员应对夜间进入酒店的闲杂人员进行询问或制止入内,以保障入住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再次,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被告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三名男子进入酒店,与三名男子将原告车辆砸坏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显示,三名男子在盗取原告车内物品时将原告车辆损坏,在有第三人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如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人民法院应当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时,才由安全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件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未将破坏原告车辆的三名男子抓获归案,则不能确定三名男子的具体身份信息,属于无法找到第三人的情形,则某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当对原告入住酒店期间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合利益平衡原则、补充责任制度设计目的、最佳预防效果等因素,被告承担完毕赔偿责任,待公安机关破案确定三名男子身份信息后,可以向三名男子追偿。
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酒店赔偿原告姚某车辆损失1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2.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因而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建立起了间接的因果关系。
该款规定的补充责任,只有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酒店符合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且在报案后,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无法找到第三人,应由案涉酒店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涉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字:陈忠霞
来源:巨野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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