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李某与滕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该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仅购买了一份雇主责任险。后,李某被派遣至某市热力公司处工作。2021年12月7日,李某在工作时被玻璃划伤,入某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为:肌腱损伤,手指损伤。后人力公司要求李某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机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出具鉴定意见:李某右手环指未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2022年4月14日,针对李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害,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书》,约定人力一次性赔偿李某各种损失共计96000元。然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后李某委托本所代为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人力资源公司履行赔偿协议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向保险公司主张雇主责任险找到李某调解愿意支付赔偿款,但要求李某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可是,公司人员在李某配合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又故技重施拒绝支付赔偿款,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代理该案件以来,了解到李某自部队复员一直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不是很稳定。为此,我积极向律所领导请示在二审代理收费上予以照顾。后律所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象征性收取了一些费用,继续委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对方也已履行完毕。
本案给我最大的感受,诚信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千万不要因小失大!